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
二、標的企業簡況 |
標的企業
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中國電子器件工業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北京市-市轄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甲65號) |
法定代表人 |
楊學林 |
成立時間 |
1982-04-20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9403.8 |
經濟類型 |
國有參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電子工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62590483-5 |
經營規模 |
大型 |
經營范圍 |
許可經營項目:Ⅲ類:醫用電子儀器設備;醫用光學器具、儀器及內窺鏡設備;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醫用激光儀器設備;醫用高頻儀器設備;醫用磁共振設備、醫用X射線設備;醫用X射線附屬設備及部件;醫用化驗和基礎設備器具;體外循環及血液處理設備、手術室、急救室、診療室設備及器具;醫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Ⅱ類:物理治療及健康設備;體外檢驗分析器;病房護理設備及器具的經營;批發預包裝食品。 一般經營項目:電子元器件、設備、專用材料、電子產品及應用產品的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售后服務及維修;電子器件系統工程的總承包;承辦組織進出口貨源和配套服務;進出口業務;五金交電、通訊器材、計算機及外部設備、鋼材、木材、建筑材料、照明設備、儀器儀表、一般化工材料、辦公用品及設備、服裝、百貨的銷售;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物業管理。 |
職工人數 |
166 人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否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1 |
北京中長石基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55% |
2 |
彩虹集團公司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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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
指標
(萬元)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2012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149508.46 |
5529.47 |
4605.66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54798.14 |
29186.54 |
25611.6 |
審計機構 |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2014-01-31 |
11690.37 |
86.4 |
84.67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月報 |
58194.56 |
25029.28 |
33165.28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4-03-06 |
評估基準日 |
2013-08-31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資產總計(萬元) |
57139.09 |
99041.04 |
負債總計(萬元) |
29160.37 |
29160.37 |
凈 資 產(萬元) |
27978.72 |
69880.67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31446.3015(萬元)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展達律師事務所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1、《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關于彩虹集團公司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總體方案的批復》及《關于下發原中國電子器件總公司離退休及內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于北交所備查。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三、轉讓方簡況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彩虹集團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北京市[110000]市轄區[110100]海淀區[110108]北京市海淀區信息路11號 |
法定代表人 |
郭盟權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251488.7 |
經濟類型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國有企業 |
所屬行業 |
電子工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1820-8 |
經營規模 |
大型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45%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45%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 |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10249 |
批準單位名稱 |
彩虹集團公司董事會 |
決議類型 |
董事會決議 |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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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31500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9450萬元的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如掛牌期滿,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該保證金直接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3、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保證金將被扣除:①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交易審批機構不予批準的情況除外);②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③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未報價的;④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的;⑤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北交所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已自行了解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項目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決定是否受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若意向受讓方受讓行為須報相關審批機構批準,則北交所會同轉讓方向意向受讓方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不代表意向受讓方符合審批機構的要求;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5、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須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若《產權交易合同》無須經相關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的,則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6、若《產權交易合同》須經相關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的,則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產權交易價款70%部分(含保證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剩余30%交易價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掛牌之日起3個月內取得審批機構批準的,取得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且不遲于掛牌之日起3個月期滿次日將剩余30%交易價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2)自掛牌之日起3個月內未取得審批機構批準的,則自掛牌之日起3個月期滿次日將剩余30%產權交易價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此后標的企業經營所產生風險均由受讓方承擔; (3)自掛牌之日起3個月內收到審批機構不予批準的文件,受讓方將不再支付剩余30%產權轉讓價款。轉讓方在10個工作日內退還受讓方已經支付的全部產權交易價款70%部分(包含交易保證金); (4)自掛牌之日起3個月期滿后收到審批機構不予批準的文件,轉讓方在10個工作日內退還受讓方已經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款(包含交易保證金); (5)自掛牌之日起5個月期滿后收到審批機構不予批準的文件,轉讓方承諾在20個工作日內退還受讓方已經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款(包含交易保證金); (6)自掛牌之日起6個月期滿仍未收到審批機構任何答復文件的,轉讓方有權終止本次產權交易項目; (7)若轉、受雙方未按上述約定時間支付或退還交易價款的,則違約方需按涉及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遲延付款滯納金。
7、如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標的企業其他股東擬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進場行權,須在掛牌期間向北交所提交受讓申請及受讓資料,并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若形成競價,原股東應在競價現場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掛牌期間未遞交受讓申請視為放棄行使優先股買權。
8、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同意北京產權交易所自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價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收到的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9、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成為受讓方后,同意依據《關于彩虹集團公司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總體方案的批復》及《關于下發原中國電子器件總公司離退休及內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彩團人資[2007]17號)文件的規定,本次股權轉讓后《通知》中所涉及的離退休及內退人員管理辦法不變。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中國境內注冊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以營業執照為準)。
2、意向受讓方須具備良好的財務能力,近3年連續盈利,且2012年12月31日經審計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以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3、意向受讓方應在相關監管機構無不良記錄;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9450萬元 |
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五、掛牌信息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期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一次報價) |
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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