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陽光溫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權 |
標的名稱 | 青島陽光溫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權 | ||
項目編號 | G315BJ1007008-2 | 掛牌價格 | 6848.14萬元 |
首次登載報刊 | 上海證券報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16-08-30 | 掛牌期滿日期 | 2016-09-27 |
標的所在地區 | 中國-山東省-青島市 | 標的所屬行業 | 住宿餐飲及旅游業 |
一、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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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企業簡況 | ||||||||
標的企業 |
標的企業名稱 | 青島陽光溫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山東省-青島市(青島即墨市溫泉鎮溫泉一路6號) | |||||||
法定代表人 | 潘永林 | |||||||
成立時間 | 2011-08-25 |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000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所屬行業 | 住宿餐飲及旅游業 | |||||||
組織機構代碼 | 57977994-8 | |||||||
經營規模 | 中型 |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酒店管理(不含餐飲經營);旅游項目開發;投資信息咨詢服務;銷售鮮活海產品;物業管理(憑資質經營),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憑資質經營)。(以上范圍需經許可經營的,須憑許可證經營)。 | |||||||
職工人數 | 3 人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1 | 陽光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財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
2014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 | -160.74 | -160.82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875.3 | 167.32 | 707.98 | ||||||
審計機構 | 北京中永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2015-11-30 | - | -163.69 | -163.69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月報 | 632.02 | 56.8 | 575.22 |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北京大正海地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5-12-08 | |||||||
評估基準日 | 2015-08-31 |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資產總計(萬元) | 636.13 | 6909.48 | ||||||
負債總計(萬元) | 61.34 | 61.34 | ||||||
凈 資 產(萬元) | 574.79 | 6848.14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6848.14(萬元) |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北京中永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漢華律師事務所 |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一、納入評估范圍內的位于青島即墨市溫泉鎮湯泉街6號3,529.20平方米宗地,存在瑕疵,我公司對《法律意見書》“特別事項”中對該地塊的披露予以認可,具體詳見法律意見書。 二、本次委估的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培訓樓(1號樓)、干訓樓(2號樓)、員工宿舍樓(部分建于上述披露地塊之上)、2#樓、5#樓、6#樓、7#樓、8#樓、9#樓、游泳館、廠房(農家院)、 門衛房、行政房、發電房、鍋爐房、洗衣房等,所有房屋無房產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三、本次轉讓不涉及國有職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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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
三、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陽光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北京市[110000]市轄區[110100]朝陽區[110105]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101號院3號樓8層 | |||||||
法定代表人 | 劉清甫 |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5000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所屬行業 | 住宿餐飲及旅游業 | |||||||
組織機構代碼 | 74260124-3 | |||||||
經營規模 | 中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100%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100%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 |||||||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10433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 |||||||
決議類型 | 批復 | |||||||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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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6848.14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須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交納1500萬元的交易保證金。如掛牌期滿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交易保證金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直接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如掛牌期滿產生兩家或兩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進入競價程序,該保證金將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最終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2、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的保證金將被扣除:(1)意向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未參加后續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的;(5)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讓方應自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4、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時須書面承諾:(1)同意在北交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轉讓價款劃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若未按照要求繳納全部轉讓價款,轉讓方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并擇期將轉讓標的再次掛牌。 (2)通過資格確認并且繳納保證金后,即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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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境內企業法人。
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需提供銀行存款證明。 3、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商業信用,無不良經營記錄。 4、意向受讓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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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1500萬元 | |||||||
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
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期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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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受托會員 | 經紀會員名稱 | 北京中企通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
經紀會員聯系人 | 趙率帥 | 聯系電話 | 13716743879 | |
交易機構 | 交易機構名稱 | 北京產權交易所 |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郭智宇 | 聯系電話 | 010-66295658 | |
交易機構部門負責人 | 陳春雷 | 聯系電話 | 010-66295661 | |
交易機構傳真 | 010-66295588 |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