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 3 號),隨后又相繼出臺了 10 余套配套文件。 3 號令及其配套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方面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進場交易”為核心的統一制度,使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得到了有效規范,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正在逐步發揮,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職能也得到了加強。國企改制國有產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入產權交易機構進行處置,不僅能夠使企業國有產權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同時也能貫徹紀檢監察部門的要求,保障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實,使得國資監管部門能夠更好地監督國企改制的全過程,規范企業產權和職工身份的置換流程,確保國企改制工作的順利實施。這是國企改制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必要性的體現。
雖然國企改制進場工作已開展近 10 年,國家和有關部門也在不斷加大力度宣傳國企改制進場交易的優勢,但是始終存在一些地區的管理部門對國有產權進場交易認識不到位,管理體制不嚴謹,導致國企改制及國有產權交易無法做到百分之百進場。近幾年來西安市國資監管部門每年都要組織聯合檢查小組對全市和各區縣、開發區產權登記及產權交易工作進場情況進行檢查,然而每年的檢查結果都存在著一些不按規定進場交易的處置行為。在對 2010 年度國有產權轉讓情況的檢查中,更是出現了國企改制不按規定進場交易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例。
2010 年,西安市某縣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委托該縣經濟貿易局在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的情況下,由領導批示,委托某拍賣公司組織了某水泥廠資產兼并拍賣競價會,通過公開競價,該水泥廠整體產權最終以 1800 萬元成交,受讓人為延安某公司?!镀髽I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第三條提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按照正常的國企改制進場流程,企業改制進入產權市場,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受理轉讓申請、發布轉讓信息、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競價、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出具交易憑證的規范化操作流程層層把關,確保改制企業改制工作的順利落實。而該水泥廠整體產權轉讓過程中,在未明晰產權歸屬、未明確債務責任、更未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的情況下實施了公開拍賣,由于對改制企業改制合規性審核的不完善,對企業債權債務責任的落實不明確,致使主要債權人某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無法實現。在拍賣會結束的次日,該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法院對其資產實施保全,導致水泥廠的資產移交過戶手續無法辦理,延安某公司支付價款后無法取得企業資產,作為受讓人的權利無法得到實現,嚴重影響了企業改制后續工作的落實,改制工作進入死循環。
場外交易導致產權無法過戶、企業無法更名、受讓人無法使用所購買產權、債權人無法行使債權、廣大職工的利益更是得不到保障,還有可能滋生的貪污腐敗等問題,使得國有資產在保值增值上大打折扣,嚴重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推動國企改制的順利進行,是政府職能的體現,而作為政府職能延伸及國企改制最終環節的產權交易,承擔著企業改制過程的審核和國有資產在交易中價值的發現,推進國企改制的順利進行和企業產權、職工身份的順利置換。如果該水泥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場交易,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提交轉讓申請時就會對該企業產權歸屬是否清晰,債務責任是否落實,職工安置問題是否解決等情況進行詳細審核,對國資監管部門審批且符合轉讓條件的企業進入發布轉讓信息環節,對于不符合轉讓條件的企業會要求其提交相應的股東大會決議及國資監管部門批復,就確保了企業具備改制所必要的各項條件,杜絕各種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樣不僅能夠讓改制信息在具有較高公信力和知名度的平臺上進行宣傳,挖掘潛在意向受讓人,使得國有資產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同時便于紀檢監察部門和國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能夠更好地杜絕貪污腐敗等問題的滋生。更為重要的是,規范的進場操作流程保障了企業產權和職工身份得以順利置換,企業改制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企業債權人和受讓人能夠正常行使自身權利,最終保護了國家、企業利益相關方和職工的利益,達到共贏的目標。西安市檢查小組在對該項目情況的匯報材料中明確指出“領導越權審批,形成場外交易,使企業改制后續工作無法進行”,檢查結束后,就該項目在全市范圍內進行了通報批評,要求該縣認真學習國有產權的進場處置的法律法規精神。
通過該案例我們可以很清楚地認識到,產權交易機構作為產權交易平臺的載體,主要的職能是建立產權清晰、責權分明、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交易制度;以最優化的資源配置,最大程度地實現交易產權的保值增值;嚴格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確保交易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順利進行,最終建立穩定有序的產權交易市場。